哈里斯在中国赢得专利侵权案终审胜诉

2021年2月9日,哈里斯股份有限公司(HALLY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哈里斯”)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哈里斯诉深圳大宇精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发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終998号的终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大宇精雕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大宇精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哈里斯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80万元,终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大宇精雕承担。

哈里斯于2012年3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薄板状物加工装置及薄板状构件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核,授予该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10267474.2。2019年3月,因发现大宇精雕未经哈里斯同意,生产贩卖使用上述专利的制品,哈里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大宇精雕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0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大宇精雕侵害哈里斯专利权行为成立,要求大宇精雕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该专利的产品以及半成品,赔偿哈里斯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80万元。大宇精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哈里斯是一家制造生产用机器的企业,一向以“提高客户生产力”为使命。为此,哈里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技术研发,亦重视和尊重知识产权。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基于对侵权事实经过反复认定后作出的公平、公正的判决,彰显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决态度。今后哈里斯也将继续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

HALLYS Corporation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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